XX水产养殖场用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场水产养殖用药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如《食品动物中停药期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水产养殖场(以下简称“本场”)内所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养殖操作人员以及所有涉及水产养殖用药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预防、诊断、治疗等环节。
第三条 基本原则
- 安全第一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用药安全,杜绝违禁药物使用。
- 预防为主原则:坚持以防病为主,通过改善养殖环境、优化水质、科学投喂、增强体质等综合措施,减少疾病发生。
- 科学用药原则:对症下药,准确诊断,合理选择药物,严格控制剂量、疗程和休药期。
- 记录可追溯原则:所有用药活动必须有详细、完整的记录,确保每一批水产品的用药情况可追溯。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设立本场“用药安全管理小组”,由场长任组长,技术负责人(或执业兽医)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养殖班组负责人。
第五条 主要职责
- 场长(组长):对本场用药安全负总责,保障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审批重大用药方案,组织安全检查和培训。
- 技术负责人(副组长):负责具体技术指导,包括:
- 制定年度和阶段性预防用药计划。
- 负责疾病的诊断,开具处方笺。
- 指导正确用药、计算剂量和执行休药期。
- 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场用药档案。
- 采购员:负责从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兽药,索取并核对兽药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严禁采购和使用假劣兽药及违禁药物。
- 养殖操作人员:负责按处方笺和技术要求进行投药、施药,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章 药品采购与仓储管理
第六条 采购管理
- 渠道合法:必须从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兽药经销商处采购。
- 质量合格:采购时必须核对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产品包装完好、标签清晰。
- 索证索票:采购兽药时,必须向经销商索要并保存进货票据(发票或收据)和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建立采购台账。
- 严禁采购:严禁采购和使用任何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如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己烯雌酚等)、人用药、以及未经批准的任何物质。
第七条 仓储管理
- 分类存放:设立专门的兽药仓库(或药柜),将内服药、外用药、消毒剂、生物制品等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 环境适宜: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阴凉,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易燃、易爆、腐蚀性药品需单独存放。
- 先进先出: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原则,防止药品过期失效。
- 定期检查:每月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清理过期、变质、失效药品,并做好记录,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兽药。
第四章 用药规范与操作流程
第八条 用药基本原则
- 非必要不用药:坚持“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理念,仅在必要时用药。
- 对症下药:用药前必须对发病水产动物进行准确诊断,无法诊断时,应及时上报技术负责人或联系专业兽医。
- 正确选药:根据诊断结果,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对靶动物和环境安全的药物,优先选用微生态制剂、中草药制剂等绿色渔药。
- 精准计算: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笺计算用药量,确保剂量准确,用药量 = 水体体积 × 每立方米水体用药量,或 = 投喂饲料总量 × 每公斤饲料添加量。
- 规范操作:
- 外用药(泼洒、浸浴):精确计算水体体积,确保药物均匀泼洒。
- 内服药(拌料):确保药物与饲料混合均匀,计算好投喂量和投喂次数。
- 施药时间:宜在晴天上午进行,避开高温和鱼类浮头时段。
- 观察反应:施药期间及施药后,应密切观察养殖水生动物的反应,如有异常,立即采取措施。
第九条 休药期管理
- 严格执行: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兽药休药期,休药期是指最后一次给药到该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 标识清晰:技术负责人在开具处方笺时,必须明确标注该药物的休药期。
- 记录完整:养殖操作人员在用药记录中必须详细记录最后一次用药的日期。
- 上市前检查:在计划捕捞上市前,技术负责人必须核对该养殖池的用药记录,确保已过休药期,方可开具“上市许可”。
第十条 禁用药物管理 全场范围内严禁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的所有药物,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储存和使用违禁药物。
第五章 用药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记录要求 所有用药活动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做到“一池一档,一次一记”。
第十二条 记录内容
- 处方笺:由技术负责人开具,内容包括:养殖池号、养殖品种、存塘量、诊断结果、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用药剂量、用药方法、疗程、开具日期、开具人、休药期。
- 用药记录表:由养殖操作人员填写,内容包括:养殖池号、药品名称、生产批号、用药日期、天气情况、用药总量、施药方法、操作人、用药后动物反应、水质变化等。
- 采购台账:包括采购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发票号等。
- 库存盘点记录:包括盘点日期、药品名称、库存数量、有效期等。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 所有记录必须用不易褪色的笔书写,字迹清晰。
- 所有记录、处方笺、台账等资料应分类整理,专人保管。
-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该批次水产品上市后2年,以备追溯和查验。
第六章 培训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培训制度
- 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组织全场人员进行用药安全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药物知识、科学用药方法、休药期规定、应急处理等。
-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本制度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 用药安全管理小组每月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 包括:药品采购与仓储、用药记录、休药期执行情况等。
-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七章 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药物不良反应 如施药后出现大批量水产动物死亡等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用药,并向技术负责人和场长报告,同时分析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 如发生用药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本场用药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XX水产养殖场 年 月 日
标签: 水产养殖用药规范 养殖场用药管理制度 水产药品安全使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