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水产养殖排放标准有何具体要求?

99ANYc3cd6 水产养殖 1

中国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专门针对所有淡水水产养殖的强制性排放国家标准,监管体系主要遵循“分类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具体执行标准取决于养殖模式、排放去向、所在区域以及是否涉及规模化养殖。

判断一个水产养殖场需要遵守什么排放标准,主要看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1. 养殖规模多大?(是否属于规模化)
  2. 养殖废水排向哪里?(是排入公共水域,还是循环利用,或用于农田灌溉)
  3. 养殖场位于什么区域?(是否有地方性的更严格规定)

主要适用的标准法规

虽然没有统一的“水产养殖排放标准”,但以下几类法规和标准构成了监管的框架: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这是最常被引用和参照的标准,虽然名称是“畜禽养殖”,但在实际监管中,许多地区的生态环境部门会将规模化淡水养殖场参照此标准进行管理

  • 适用对象:规模化养殖场。
  • 核心指标
    •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₅):≤ 70 mg/L
    • 化学需氧量 (COD):≤ 400 mg/L
    • 悬浮物 (SS):≤ 200 mg/L
    • 氨氮 (NH₃-N):≤ 80 mg/L
    • 总磷 (以P计):≤ 8.0 mg/L
    • 总大肠菌群数:≤ 1000 个/L
    • 蛔虫卵:≤ 2.5 个/L
  • 注意:这只是一个参照标准,并非专门为水产养殖制定,其科学性和适用性存在一定争议。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5)

如果养殖场经过处理的废水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灌溉,那么就必须满足此标准。

  • 核心指标:对盐度、pH值、重金属(如汞、镉、铅)、氯化物、氟化物以及BOD₅、COD等都有严格限制,水作(如水稻)的COD限值为≤ 200 mg/L,远低于参照GB 18596的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这是关于受纳水体(即养殖废水最终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等)的质量标准,而不是养殖场本身的排放标准,但它至关重要,因为:

  • 禁止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的排放不能导致受纳水体的水质功能类别下降,如果排入的是III类水体,那么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必须低到足以保证该水体维持III类标准。
  • 这是环保执法的最终依据:即使养殖场达到了某个参照标准,但如果导致下游水质恶化,依然属于违法排放。

地方性排放标准

一些水环境敏感、生态保护要求高的地区(如太湖、巢湖流域、长江经济带等)会出台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地方性排放标准,这些标准通常直接针对水产养殖或农业面源污染,要求更低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这是目前监管的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这是根本性的法律,法律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 这意味着: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很可能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明确其执行的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和自行监测义务。

不同养殖模式的监管要求

规模化养殖场

  • 定义:通常指达到一定养殖规模(如淡水鱼年产量超过一定吨数)的养殖场,具体标准由各省自行划定。
  • 监管要求
    • 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
    • 排放废水必须满足标准:通常是参照GB 18596或地方标准。
    • 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如沉淀池、曝气池、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等,对养殖废水进行处理。
    • 进行自行监测:定期监测水质并保存记录。
    • 台账管理:记录饲料、渔药、肥料的使用情况以及废水的产生和处理情况。

普通散养/小农户养殖

  • 监管方式:通常不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也不执行上述严格的工业-like标准。
  • 监管重点
    • 禁止向公共水体直接排放高浓度养殖废水和病死动物
    • 鼓励生态养殖模式:如稻渔综合种养、鱼菜共生等,实现废水的资源化利用。
    • 规范渔药和饲料使用:禁止使用违禁药物,遵守休药期规定,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监管趋势与未来展望

  1. 标准趋严和细化:国家很可能会出台专门的、更科学合理的《淡水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取代目前的参照模式,地方性标准会越来越普遍且严格。
  2. “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全覆盖:将更多的养殖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3. 从“末端治理”转向“全过程控制”:监管重点不仅放在废水处理上,更会强调源头减量(如使用环保饲料、精准投喂)、过程控制(如循环水养殖系统 RAS)和生态循环(如种养结合)。
  4. 强化执法和监测: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在线监测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养殖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排污行为的监管。

给养殖户/企业的建议

  1. 明确自身定位:首先判断自己的养殖规模是否属于“规模化”,以及所在地区是否有特殊的地方性法规。
  2. 咨询当地主管部门:最权威的信息来源是当地的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主动咨询关于排污许可、排放标准和环保设施的要求。
  3. 推行生态养殖模式:积极采用“鱼菜共生”、“稻渔综合种养”、池塘循环流水养殖等模式,既能减少污染,又能提升产品附加值。
  4. 做好记录台账: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建立饲料、渔药购买和使用记录,以及生产记录,这既是合规要求,也是现代化管理的体现。
  5. 预留环保投入:在规划养殖场时,应将环保设施(如尾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成本纳入预算。

希望这份详细的解释能帮助您全面了解中国淡水水产养殖的排放标准情况。

标签: 淡水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水质排放限值 养殖尾水排放规范要求

抱歉,评论功能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