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养殖场名称] 水产养殖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养殖场水产养殖用药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养殖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动物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养殖场内所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养殖操作人员,涵盖从苗种引进到成鱼(虾、蟹等)上市销售的全过程。

第三条 基本原则
-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健康养殖”理念,通过优化水质、科学投喂、增强体质等综合措施,减少疾病发生,优先使用非药物防治方法,仅在必要时科学用药。
- 对症下药,规范使用: 用药前必须准确诊断,根据药物特性和水生动物病情,选择最适宜的药物、剂量和疗程,严格遵守用药说明和休药期规定。
- 安全高效,减量控害: 优先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对环境友好的渔用兽药,严禁使用国家禁止的药物和添加剂。
- 记录完整,可追溯: 建立“用药记录档案”,详细记录每次用药情况,确保所有用药行为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人员职责
- 场长/负责人: 为本养殖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制度的审批、监督和执行,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 技术员/兽医: 为用药技术负责人,负责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案制定、药物选择、指导用药和效果评估,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 养殖操作人员: 严格按照技术员的指导和本制度规定执行各项操作,负责日常观察、记录、投喂和药物施用,并对操作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药品管理
第五条 药品采购
- 必须从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兽药店或生产厂家采购渔用兽药。
- 采购时需核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质量标准等信息,并索要并保存采购凭证。
- 严禁采购和使用任何无批准文号、过期、变质、伪劣的渔用兽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如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已烯雌酚等)。
第六条 药品验收与入库

- 药品入库前,由技术员或指定人员进行验收,核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确保无误。
- 对验收合格的药品,进行分类、登记、入库。
第七条 药品储存
- 设立专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的药品仓库。
- 内外用药、消毒剂、杀虫剂等必须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识,防止混淆。
- 严格执行药品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药品库存,及时清理过期、变质药品,过期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第四章 用药管理
第八条 用药前准备
- 病情诊断: 技术员通过现场观察(摄食、活动、体表等)、显微镜检查等方式,对养殖对象进行准确诊断,确定病原。
- 药敏试验(推荐): 对于重大或疑难疾病,应进行药敏试验,筛选出最敏感的药物,提高用药效果,避免盲目用药。
- 制定方案: 根据诊断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用药方案,明确药物名称、规格、用量、用法(泼洒、内服等)、疗程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 用药过程控制
- 准确计算: 严格按照养殖水体的实际体积或养殖动物的总重量精确计算用药量,严禁随意加大用药量。
- 规范操作:
- 外用泼洒: 先将药物充分溶解,稀释均匀后全池或局部泼洒,施药时应避开高温时段(通常为上午10点前或下午4点后),并开启增氧设备。
- 内服投喂: 将药物均匀拌入饲料中,确保药物在饲料中分布均匀,根据摄食情况调整投喂量,避免饲料浪费和水质污染。
- 安全防护: 操作人员佩戴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避免药物直接接触皮肤或吸入。
第十条 用药后管理
- 效果观察: 用药期间及用药后,密切观察养殖对象的反应和死亡情况,评估治疗效果。
- 水质监测: 用药后,特别是泼洒消毒剂或杀虫剂后,应加强水质监测(如pH值、溶解氧),必要时进行换水,防止水质恶化。
- 停药与休药期: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各类药物的休药期,在休药期内,严禁将养殖产品上市销售,休药期从最后一次用药的次日算起。
第五章 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用药记录 建立《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表》,每次用药必须详细记录以下信息:
- 用药日期、天气情况。
- 池塘/区域编号。
- 养殖品种、规格、数量。
- 病情诊断结果。
- 药品名称、商品名、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
- 用药目的(预防/治疗)。
- 用药剂量(水体浓度mg/L 或 饲料添加量g/kg)。
- 用药方法(泼洒/内服)。
- 用药起止时间。
- 休药期起止日期。
- 用药效果观察记录。
- 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档案保存
- 所有用药记录、采购凭证、药品说明书等原始资料应妥善保管。
-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该批次养殖产品上市销售后2年,以备追溯和查验。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内部监督 场长/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药品管理和用药记录进行检查,确保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环境污染或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若触犯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养殖场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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